抽丝剥茧辩法理 仗义执言护弱女
——记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
一个严冬的夜晚,因抢劫罪被判刑正在保外就医的迟化、某初中在校生车蒙与已辍学的张光和李锚在一乡镇网吧相遇,上网至凌晨后,共同翻墙进入某中学一男生宿舍,与宿舍古山山闲聊。迟化要求车蒙在学校为他“拉一女孩耍耍”,但未得逞。五人翻墙离开学校,遇见骑车上学途中的初一女生小雨,在迟化指使下车蒙一脚踩倒正在骑车的小雨,随后与古山山、李锚强行将小雨带至远处果树地里一果树房内。车蒙、张光、李锚与古山山强行蒙住小雨眼睛,脱光衣服并共同实施猥亵。迟化先指使车蒙与小雨发生性关系,后自己对小雨实施强奸。
某妇女权益保护组织接到被害人的援助申请后指派我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初步信息,我判断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限已经届满,可能已经起诉到县法院。于是,我携带妇女援助指派函、刑事诉讼代理委托书和自己的律师执业证来到当地县人民法院,通过向主审法官口头了解,五名涉案人员中迟化、车蒙两人以被县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法院准备开庭审理。古山山因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而被释放,张光与李锚被另案处理,案件卷宗显示对他们二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在对迟化、车蒙两被告的刑事审判中,公诉方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其他同案犯供述、物证、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两名被告实施了强奸幼女的犯罪行为,第一被告迟化系主犯。可是,第一被告当庭翻供,举止、态度轻蔑,还无端抛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企图搅浑刑事审判。面对被告的翻供,我知道虽然被害人被鉴定为处女膜破裂,但被告没有留下精液,如果不在前述多种证据形式的基础上再次还原案发过程,使所有相关人员陈述、供述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得出犯罪既遂的唯一结论的话,第一被告的嚣张气焰难以消除。关于涉案人员如何聚集到一起、具体犯意是如何产生、共同犯意如何形成、如何找到侵害目标、具体实施及帮助实施行为等有关案件的具体细节都是关键,作为被害人人的代理律师,要为被害人依法维权,我必须追问。所以,在两被告分别单独出庭和同时出庭的法庭调查环节,我及时向法庭提出向被告发问,得到审判长允许。最终,犯罪事实在公诉人准备的证据和我一环紧扣一环发问的步步紧逼下得以还原。
庭后,我根据庭审调查的犯罪事实,尤其是重要的细节,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详细分析阐述了第一被告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据此向法庭书面提交了关于对两被告的量刑意见。因为“犯罪情节恶劣”是这类案件量刑级次在十年以上的关键,而且合议庭成员间已有不同声音。
关于其他两名已被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根据全部案卷反映的情况及本次庭审调查的事实,我向检察机关书面阐述了其强制猥亵幼女,又帮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属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而且,另两名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以后常闲逛于市井街巷,知情的群众对于他们心中的“罪犯逍遥法外”不解、不安,也令被害人及亲属遭受精神上的二次伤害,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不当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尽快实现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责。
通过阅卷,我得知侦查机关对某一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选择的是保证人,但被害人反映,该被告的家人称其向某侦查人员支付了多少现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担保可采取保证人或者收取保证金的方式,但只可选择其中一种,如果该侦查人员确实收取被告家人的现金,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违法的。如果不是,而且没有任何收费之名,则涉嫌受贿,可能导致枉法办案。被害人还反映:侦查人员曾经要求她们母女二人在多张空白笔录上签署“笔录已看过,记录属实”的签名。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我深深知道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我立即指导被害人依法取得并复制相关录音证据、整理录音文本、书写举报信件,向公安纪检机关举报。不久后,省、市公安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向我了解有关举报情况,我如实说明,并希望纪检工作人员认真调查,如属实,希望更换侦查人员,重新侦查;如不属实,还侦查人员清白。前面提到我撰写的法律意见书,已经请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并纠正侦查机关不当的取保候审措施。结合纪检部门的调查,在多方努力下,两被告终于被逮捕,从而保证了对两被告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正义得以相继实现。
在对第三、第四被告的审理结束后不久,当地县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分别作出了有期徒刑八年半、四年、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说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